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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甲、季某乙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季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季某乙,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季某甲和被告人季某乙因地界纠纷在昭阳区**镇**村**组发生打架,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季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季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甲、季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娟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在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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