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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甲、张某某等3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季某甲,曾用名季某乙,绰号季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6********,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江苏省涟水县**街道**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季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2月5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季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程承包人,住江苏省涟水县**街道****号。被告人张某某因非法携带枪支(仿真),于2009年9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5 年3月2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涟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7********,汉族,小学文化,水电工程承包人,住江苏省涟水县**街道**路**号。被告人厉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6月26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厉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涟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某某、厉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2017年3月10日22时许,毛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季某甲在微信群“汪李讨债群”内,因琐事发生口角、谩骂,后双方约定在涟水县涟城镇状元府小区南侧泰山路上进行斗殴。被告人季某甲纠集王某某、任某某、姚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该地点,与张某某、厉某某发生争吵、打斗。张某某持砍刀、厉某某持军刺对季某甲、王某某等人进行追砍,致季某甲大腿受伤,后张某某、厉某某驾驶机动车连续多次撞击王某某等人,致王某某手部受伤。任某某、姚某某等人持砖头等对厉某某车辆进行打砸,致厉某某车辆损坏。经涟水县公安局鉴定,季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价格认定,厉某某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6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季某甲、张某某、厉某某及同案关系人王某某、任某某、姚某某、安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被告人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寻衅滋事

2018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厉某某在涟水县涟城街道襄贲路“佰宫”洗浴中心,因琐事与被害人朱某甲、刘某某发生口角并推搡,后被他人拉开,被告人厉某某感觉自己吃亏,遂到洗浴中心鞋吧处拿一板凳,击打朱某甲、刘某某,致朱某甲、刘某某受伤。经鉴定,朱某甲、刘某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甲、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涟水县公安局、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甲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厉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甲与他人共同实施聚众斗殴犯罪,被告人厉某某与张某某共同实施部分寻衅滋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季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季某甲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峤

检察官助理:任正雷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厉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被告人季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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