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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季某甲(曾用名季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68********,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区**街道**村**组**号,住址江西省湖口县**小区**栋**室。2013年5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9月3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湖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中午,被告人季某甲和朋友周某某等人在湖口县至尊鱼羊馆饭店吃饭,期间季某甲喝了五六瓶啤酒。吃完饭后,季某甲无证驾驶其妻子的猎豹牌小汽车(车牌号为赣G*****)回家。 当日14时许,其行驶至湖口县双钟镇台山大道海正明珠小区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季某甲体内酒精含量108mg/100ml。随后,公安民警将其带至湖口县中医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7月13日,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季某甲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14.38mg/100ml。

2020年8月31日,公安民警到季某甲家中将其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无驾驶资格,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季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哲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季某甲的联系方式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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