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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季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旺苍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旺苍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19时30分,被告人季某甲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季某乙,从嘉川镇红旗村3组家中出发向白水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542国道62km+780m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川H51G99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季某甲和季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季某甲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季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3、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4、前科查证和到案经过;5、被告人供述;6、证人张某某、季某乙证言;7、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8、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9、广元市公安局检验报告;10、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和车辆查询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瑛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旺苍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181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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