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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季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0********,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巷**号)。被告人季某甲曾因流氓,于1993年1月8日被江阴县公安局罚款100元;因赌博于2018年11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200元。被告人季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季某甲,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季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季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季某甲于2019年11月13日19时36分许,醉酒后准驾不符驾驶未经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江阴市新桥镇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陶新路路口地段时,与由西向东左转弯的被害人姚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季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季某甲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3mg乙醇/100ml血液。

肇事后,被告人季某甲知道对方报警后一直陪伴被害人就医并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季某甲赔偿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徐某某季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季某甲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季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季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园**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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