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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季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926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吴桥县,现住吴桥县**乡**村,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吴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4日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季某甲与被害人戈某甲、李某某夫妇在**乡**村东的麦地里,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季某甲用拳头击打戈某甲头部、胸部,致戈某甲胸部右侧第2-6肋骨、左侧第2-5肋骨殴打骨折;被告人季某甲用手抓折李某某右手,致其右手无名指中节指骨骨折。经吴桥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戈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吴桥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二份、戈某甲、李某某的住院病历、轻伤和解协议书及收到条、季某甲的户籍证明信;2.被告人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戈某甲、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某乙、某丙、于某某、刘某某、戈某乙、张某甲、季某丁、张某乙的证言;5.鉴定意见吴桥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两份;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欣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季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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