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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季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41988********,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高盛联合(**有限公司永定路业务部财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8日)。

2016年以来,高盛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本市朝阳区的总部以及通过在本市海淀区、石景山区、顺义区等地设立分部的方式,以投资“苜蓿草种植”等项目为由,在超市、商场等公众场所发放传单、组织项目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返本付息及高额返利,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及股权代持协议书等,开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被告人季某甲于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担任**公司永定路业务部的财务人员,负责该业务部的pos机管理、票据开具、合同及相关凭证管理等财务工作。被告人季某甲在职期间,**公司永定路业务部吸收资金总金额共计人民币56199400元,其中,被告人季某甲直接参与吸收资金总金额共计人民币700000元。

被告人季某甲于2019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合同、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季某乙、高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事务所**责任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甲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季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晨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季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检察证据卷宗二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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