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季浩盗窃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季浩,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季浩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被判处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3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7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7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8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11月20日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8年8月15日被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9月24日被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5月9日释放。被告人季浩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季浩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中午,被告人季浩采用破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在本市润州区**商业区**号楼**店实施盗窃,窃得软蓝黄鹤楼香烟二条(共计价值人民币380元)、蓝利群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260元)、金南京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220元)、软中华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700元)以及一元面值硬币共740枚,共计价值人民币2300元。

2020年8月2日,被告人季浩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季浩处扣押软蓝黄鹤楼香烟一条及硬币740元,并依法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季浩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朱门面的陈述;3.被告人季浩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清单记录及被告人季浩辨认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等笔录;6.公安机关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浩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季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浩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滢检察官助理:杨  元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季浩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