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郓城县**镇**村**号。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9月12日被郓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季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6时3分许,被告人季某某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号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菏泽市牡丹区胡集镇至鄄城县火车站公路行驶至鄄城火车站附近,发现有交警查车便向右拐进一生产路(断头路),后被尾随而来的鄄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季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查询单、驾驶员信息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记录查询结果等;2.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及抽取血样的视频光盘1张;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1份;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鹤
2020年6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郓城县**镇**村**号
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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