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季炎,男,1992年**月**日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31992********,汉族,中专文化,开出租公司,住南通市通州区**镇**家园**号楼**室(户籍地**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季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炎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季炎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淘宝、微信等途径购买“自动售烟机”、“西游争霸战无不胜”押分机,租用南通市通州区**超市**花苑便利加盟店门前空地,同时给付好处费让该店员工帮忙兑换现金、上下分等,将上述设备提供给他人进行赌博,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303258.47元。经鉴定,从被告人季炎处查获的“自动售烟机”、“西游争霸战无不胜”押分机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季炎被当场查获,到案后其供述了自己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的事实,但对赌资数额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查扣的赌博机等物证及照片;
2.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季炎的银行往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赵某某、徐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季炎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对被告人季炎的手机所作的电子检查记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雪芳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季炎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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