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884号
被告人季玉文(自报),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镇。2017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玉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季玉文与一男子合伙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本区桥南街奥园广场南门口的一台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28元)盗走,其中,同伙男子负责将停放的电动车推出来一段距离,再交由被告人季玉文将电动车推离现场。同月30日,被告人季玉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玉文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玉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志锋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季玉文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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