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季荣春(曾用名季小孩),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季荣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重新监视居住,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荣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季荣春于2019年5月至9月期间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东海县牛山街道多次盗窃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8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季荣春到东海县牛山街道**网吧,将王某某店内吧台抽屉里人民币约1200元盗走。
2、2020年5月19日22时许至次日1时许,被告人季荣春到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东路**网咖,将陈某甲放置在电脑桌上的钱包及包内人民币300元盗走,。
3、2020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季荣春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路**网咖店二楼,将陈某乙放置在电脑桌上的钱包及包内人民币300元盗走,
被告人季荣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季荣春的供述和辩解;
4.东海县**认定中心**号价格认定意见;
5.勘验、指认现场笔录;
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荣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荣春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荣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荣春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季荣春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退赔;被告人季荣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戊
检察官助理王欢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季荣春现监视居住于住处,联系电话18014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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