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金融刑诉〔2018〕61号
被告人季辉,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人,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潘涛磊,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90********,汉族,高中文化,平安保险奔腾部实习人员,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许志华,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711199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组**号,现住上海市普陀区**村**号**室。
被告人徐泽安,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811984********,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甲有限公司监事,户籍在湖南省津市**号**号,现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季辉、许志华、徐泽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被告人潘涛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上述四人于2018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辉、潘涛磊、许志华、徐泽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7日,被告人季辉、潘涛磊、许志华、徐泽安结伙,借他人名义成立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企公司),通过招揽业务员打电话等方式,以虚构的融资项目及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为幌子,从张某某、潘某某等120人处骗得共计人民币630余万元。被告人潘某某于2018年1月15日离职,其参与集资诈骗230余万元。
被告人季辉、许志华、徐泽安于2018年3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潘涛磊于2018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沈某甲、姚某某等91人的《案件情况登记表》及其等提供的与迎企公司签订的《定期服务协议合同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以及被害人姚某某、王某甲、赵某某、何某某、沈某乙、顾某某、陈某某、史某某、董某某、王某乙的陈述证实,上述被害人经迎企公司业务员联系后购买了该公司固定收益理财产品的经过及金某某。
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迎企公司行政主管。迎企公司实际负责人为“吴总”、“潘总”、“徐总”。公司通过业务员打电话给客户等方式对外推销固定收益的理财服务。经辨认,被告人许志华即“吴总”。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其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其系迎企公司法定代表人。其通过中介办理迎企公司法人登记。户名为吴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帐户有多笔取现交易。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照片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网安支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季辉处扣押得赃款人民币45,000元;从被告人许志华处扣押得移动U盘三个,公安机关从涉案U盘中提取到迎企公司客户登记信息。
5、上海*乙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相关附件证实,被告人季辉、潘涛磊、许志华、徐泽安以迎企公司名义集资诈骗的具体金额。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抓获情况》证实,被告人季辉、潘涛磊、许志华、徐泽安系被抓获到案。
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季辉的立功情况。
8、被告人季辉、潘涛磊、许志华、徐泽安的户籍资料及迎企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9、被告人季辉、潘涛磊、许志华、徐泽安的供述。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辉、潘涛磊、许志华、徐泽安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辉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阳春
检察员: 刘 萍
2018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季辉、潘涛磊、许志华、徐泽安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补充材料一份。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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