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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鑫盗窃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889号

被告人季鑫,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江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季鑫曾因盗窃,于2019年4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9日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4月16日释放。被告人季鑫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季鑫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果峰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季鑫,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季鑫于2019年12月9日9时许,在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街道**村**幢**号朋友王某某家,趁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夫妇忙碌之际,窃得吴某某放于房间床上的价值人民币1482元的OPPO A11X手机1部。后被告人季鑫通过试出的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分多次将吴某某手机微信零钱中的人民币共计11900元转走。

被告人季鑫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季鑫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季鑫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季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鑫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飞行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季鑫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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