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季长月、李某甲等3人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季长月,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 6月4日被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长月、王某某、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2020年2月21至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季长月、王某某、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季长月、王某某、李某甲多次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路施工现场,以车辆挡路、言语威胁等方式阻挠施工,并以工程合作、签订劳务合同等名义向张某某索要钱款。经价格评估,阻挠施工造成损失人民币3248元。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季长月、李某甲接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讯问;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自行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话记录、中标通知书、道路改造工程协议书、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苏某某、王某甲、于某某、胥某某、李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季长月、王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等;8.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长月、王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长月、王某某、李某甲结伙拦截、阻碍施工,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长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季长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季长月曾被刑事处罚,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季长月、王某某、李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季长月有期徒刑一年,判处王某某、李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文祥

检察官助理:张耀文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季长月、王某某、李某甲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待法院判决处理物品:手机1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