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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季鹏诈骗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486号

告人季鹏,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通市通州区**镇**居**组**号。被告人季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季鹏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季鹏以谈男女朋友为幌子,虚构身份,编造理由欺骗4名女子,共骗得人民币454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季鹏与被害人施某某“谈朋友”后,于2019年6月27日以帮朋友借钱为由,从被害人施某某处“借”人民币36000元。后季鹏仅偿还人民币25700元,将剩余人民币10300元占为己有。

2.被告人季鹏与被害人尹某某“谈朋友”后,于2019年7月30日以朋友公司发生安全事故急需用钱为由,诈骗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210000元。

3.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季鹏以自己公司在日本采购物资急需一笔资金为由,诈骗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200000元。  

4.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季鹏以自己公司需向乙方交纳保证金为由,诈骗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10000元。

5.被告人季鹏与被害人游某某“谈朋友”后,于2019年12月29日以自己跟朋友在上海投资房产为由,诈骗被害人游某某人民币4300元。

6.被告人季鹏谎称自己是苏州某医院整形医生,并与被害人齐某某“谈朋友”。2020年3月30日,季鹏以自己跟别人打架需要赔偿,否则将丢掉医生这份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齐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季鹏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次日,公安机关从季鹏处扣押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季鹏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尹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季鹏的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贵杨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季鹏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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