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宁亚南,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号。因盗窃罪,2016年7月2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盗窃罪,2018年5月1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2019年8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亚南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宁亚南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花园**街**茶烟酒批发店门口,看见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 B*****的白色“奔驰”小汽车车门未关,遂拉开车门进入车内,盗走罗某某放在小汽车扶手箱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泰铢3300元(折合人民币约663元)后逃离
2019年8月17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酒店**房将被告人宁亚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视频监控截图及辨认、现场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身份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宁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宁亚南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亚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亚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义
附:
1.被告人宁亚南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本院量刑建议书及讯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4.被盗物品未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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