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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仕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宁仕增,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临时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于2019年12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仕增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被告人宁仕增介绍被害人夏某某与邹某某(已判刑)认识并达成可以用人民币兑换到美元的交易意向后离开。

2015年5月13日,被害人夏某某到中国后自行联系被告人邹某某表示需要兑换美元,二人经约定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大道**路“**”茶楼**包房进行人民币换美金的交易,邱某某与梅某某(已判刑)用事先准备好的两捆面值为100美元的美元(中间夹杂大量面值1美元的纸币)兑换人民币方式骗走夏某某人民币60万元。被害人夏某某发现被骗后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宁仕增并请求帮助找到邱某某挽回损失。被告人宁仕增找到邱某某后分得15万元作为好处费及封口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报案材料、搜查、扣押笔录、清单、发还清单等、被害人提供美金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骆某某、晏某某等: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宁仕增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鉴定意见及告知书;7.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仕增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仍然予以收受,所得价值达十五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晓红

检察官助理: 李婧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宁仕增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查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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