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佳尧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宁佳尧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9日、2020年4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需要,于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宁佳尧于2019年5、6月的一天,在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使用消防通道钥匙,趁业户家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张某某飞天茅台酒二箱、伯爵手表一块、人民币3000元。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87988元。部分赃物收缴后已返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宁佳尧于2019年5、6月的一天,在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利用上述手段,盗窃被害人迟某某佳能相机一部、苹果4s手机一部、乐视手机一部。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900元。赃物收缴后已返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宁佳尧于2019年5月、6月的一天,在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利用上述手段,盗窃被害人杜某某软苏烟二条、南京炫赫门烟二条。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320元。
被告人宁佳尧于2019年5、6月的一天,在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利用上述手段盗窃被害人王某某龙江骄子酒一瓶、嘉宾郎酒二瓶、茅台干红葡萄酒二瓶。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333元。
被告人宁佳尧于2019年5、6月的一天,在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盗窃被害人艾某某现金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宁佳尧盗窃物品共计人民币967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宁佳尧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张某某、迟某某、杜某某、王某某、艾某某陈述;
(三)证人李某某证言;
(四)书证:抓获经过、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指认赃物图片、发还清单;
(五)鉴定结论: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佳尧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宁佳尧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晓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附:
1.被告人宁佳尧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卷宗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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