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宁军政,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街**号。200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8月因犯抢夺罪被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3月因犯诈骗罪被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2017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军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宁军政在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的**浴场帮工期间获取了浴场的房门钥匙,因其知晓浴场处于无人经营、闲置状态,故决定将浴场内的物品盗走并卖掉。
2020年7月3日下午,被告人宁军政至该浴场,将浴场内7台液晶电视机和1台空调盗卖给收废品的何某某,得赃款900元。次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宁军政又至该浴场,将该浴场内的立式空调和壁挂空调共计10余台及洗衣机、麻将机、冰箱等物品盗卖给何某某,得赃款4000元(经鉴定,上述部分物品价值人民币5060元)。
2020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宁军政又通过微信联系何某某,将浴场内的锅炉盗卖给何某某,得赃款3500元。后何某某在浴场内拆除锅炉过程中,被报案人发现。被告人宁军政得知事情败露后将何某某微信拉黑并删除。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宁军政在宁波市鄞州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宁军政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军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军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军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宁军政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宁军政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宁军政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建国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宁军政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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