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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夏某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闫某某单位行贿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公诉刑诉〔2019〕151号

被告单位宁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50810****,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闫某某。2018710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盐池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诉讼代表人: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79********,回族,研究生学历,系宁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街**小区**号,联系电话1559556****。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70********,回族,硕士研究生,系宁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花园**号,无前科。2018710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盐池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7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宁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118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34日、517日退回盐池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44日、617日补查重报,期间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共四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被告单位宁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和建造职工宿舍需要用地,被告人闫某某为了公司能够取得建设用地,遂于2009年春节前,到时任永宁县**夏某某(已判刑)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森林公园的家中送现金100万元,请求夏某某给其公司在取得用地时提供帮助,夏某某非法收受,后夏某某主持召开永宁县土地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会议,同意被告单位宁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用地申请。20092月,被告单位宁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挂牌取得872.33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闫某某为感谢夏某某给其公司帮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夏某某家中给其送现金100万元,夏某某非法收受。

201569日,被告人闫某某在自治区纪委调查夏某某期间,主动到自治区纪委如实供述了其代表被告单位给夏某某行贿的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闫某某的行贿款来源于被告单位宁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企业信息、营业执照、

任职文件、财务凭证等;

2.证人哈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处理人员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宁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夏某某行贿200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闫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实施行贿的直接负责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在被追诉前能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被告单位宁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闫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量刑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挺文

2019731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花园**号,联系方式:13909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名单壹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

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二款: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代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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