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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抢劫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现住大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7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宁某某受蒋光杰(已判决)邀约,伙同何云善、雷绍成、段国桥、吴龙奎(均已判决)驾驶一辆面包车,一辆货车携带钢管、胶带等作案工具到黄石与马作兵、赖声奇、何吉海、蒋光杰、余朝江(均已判决)会和,除赖声奇在车上等候通知外,其余人员由马作兵驾驶面包车带至**仓库围墙外,何吉海、马作兵带领段国桥、何云善等人持钢管攀爬围墙进入**仓库内,何吉海、雷绍成等人进入仓库后,持钢管对值班门卫夏某某、周某某进行殴打、威胁,并用绳子,胶带把二人捆绑在门卫室,破坏该仓库的监控、报警设备,随后马作兵通知赖声奇带货车到仓库内与段国桥、何云善、宁某某等人抢走仓库内存放的铜母线14.215吨。后连夜将抢得的铜母线运至武汉销赃,经罪犯杨幼文介绍以人民币72.615万元销赃给武汉市**铜业公司。经鉴定,被害人夏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抢走铜母线价值人民币87.2万元,被损坏的监控设备价值1.0905万元。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0120114大冶**公司供应仓库被抢劫”案侦查终结报告、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3)鄂下陆刑初字第00001号、(2014)鄂下陆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书、(2017)鄂0204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赖声奇、段国桥、余朝江、何云善等人的证言;5.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被损毁、被抢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受罪犯赖声奇邀约,参与他人抢劫犯罪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辉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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