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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晓磊贩卖毒品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8〕144号

被告人宁晓磊(乳名圆圆),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821017182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泉区颍州北路24号10幢302户。被告人宁晓磊曾因犯容留卖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11月8日被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于2015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晓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同年3月20日、5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0日、6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7月份,被告人宁晓磊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9克。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7年6月份的一天,宁晓磊以每克450元的价格卖给周丽君1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二、2017年6、7月份的一天,在阜阳市青峰机械厂附近,宁晓磊以每克450元的价格卖给张颍州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并收取2000元毒资。

三、2017年6、7月份的一天,宁晓磊以每克450元的价格卖给马雪青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涉案毒品等物证;

2.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宁晓磊的供述和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所做的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

6.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晓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晓磊因容留卖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琳琳

2018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宁晓磊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213页、补充材料1页。

3.被扣押的物品现保管于界首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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