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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曙光受贿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职检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宁曙光,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66********,汉族,大学本科,遵义市****支队副支队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住汇川区****13栋**单位,因涉嫌犯有受贿罪,经道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受贿罪,经道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道真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曙光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宁曙光自2001年7月至2004年11月任遵义市****分局**大队大队长;2004年11月至2009年7月任遵义市****区分局副局长;2009年7月至2018年4月任遵义市****支队副支队长;2018年4月至今任遵义市****支队副支队长期间,在2003年12月2日,胡某某、任某某等人因与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发生纠纷,任某某在唐某某办公室向天花板开了一枪(以下简称12.2枪案)。遵义市****区分局**大队(宁曙光时任**大队大队长)依法侦办该案,后该案犯罪嫌疑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2”枪案被害人唐某某认为是宁曙光的帮助,才使该案犯罪嫌疑人被依法追究,同时该案让其深感恐惧,一个外地人在遵义安全没有保障,使其主动结交**机关领导宁曙光意图寻求保护。自该案后唐某某、宁曙光交往密切。2006年任某某出狱后,多次找唐某某麻烦,唐某某每次都给宁曙光打电话讲了,认为是宁曙光的帮助才使其没有受到更大威胁,特别是2017年的一天,唐某某与任某某发生争执,便电话告诉宁曙光,宁曙光打电话给任某某讲:“三,你不要乱整哦,你和唐某某之间不要发生哪样事哦”,自此,任某某就再也没有找过唐某某。唐某某对宁曙光的帮助心存感激。

 2007年11月29日,被告人宁曙光与唐某某、丁某某等人一起在澳门游玩时,收受了唐某某为其购买的价值29534.57元人民币的“欧米茄”手表一块。

 2010年7月27日,按照被告人宁曙光与唐某某的约定,宁曙光和其岳父陈某甲到**公司唐某某办公室,以陈某甲的名字与**公司签订了购买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大道的**大厦**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开具了247302元收款收据,宁曙光并未交付房款。经贵州中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套房屋2010年7月27日市场价值343475元,单价2500元每平方米。至案发,该套房屋一直由被告人宁曙光实际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任职履历、指定管辖文书、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通知书及执行通知书、留置时间及延长文书、拘留逮捕文书、退赃凭证、出入境记录、从遵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调取的陈某甲**大厦商品房买卖合同、遵义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 、陈某甲购房收据第一、第三联、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12.3案相关文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丁、任某某、唐某某、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宁曙光的供述与辩解;4.房地产评估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曙光违反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的房屋一套价值343475元、“欧米茄”手表一块价值29534.5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雷利军


2019年11月18日


附:1. 被告人宁曙光现羁押于道真自治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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