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田坝镇**村委会**村**号。曾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8月4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现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曲靖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路**号**小区。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曲靖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包庇罪、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浦某某(另案处理)雇佣他人非法在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黄泥堡寨上村的松毛地林地内修路,以致毁损林地24.79亩。2015年4月,曲靖市森林公安局麒麟分局对松毛地林地被毁损一案进行调查处理的过程中,被告人宁某某受浦某某安排,到曲靖市森林公安局麒麟分局投案自首,并陈述自己是林地所有人;在此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虚假证言,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一份伪造的《林权转让合同》,用于证明涉案林地已由浦某某转让于宁某某。2015年8月4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虚假供述、证言、伪造的《林权转让合同》作出了(2015)麒刑初字第 44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宁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林权转让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作假证明包庇他人,并且顶替他人接受刑事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做虚假证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二被告人的行为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龙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曲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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