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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岳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弓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宁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5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街**路**组**号,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系**矿山公司弓长岭**厂**,于2013年10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2013年11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3年12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2月26日被辽阳市弓长岭公安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5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6月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20年9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5198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路**号,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系辽阳市**大队**,于2013年10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2016年6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1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当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20年9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街**号**,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街**号**,无职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岳某某、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吸毒人员王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宁某某欲购买毒品冰毒,王某甲驾车来到弓长岭区后,被告人宁某某让被告人岳某某引领王某甲去购买毒品,被告人岳某某与王某甲见面后,二人驾车前往辽阳市**医院**张某某(另案处理)家附近,王某甲将人民币300 元购毒款交给被告人岳某某,被告人岳某某独自到张某某住处购买0.1克冰毒,被告人岳某某上车后将0.1克冰毒交给王某甲。

另查,2020年5月1日,贩毒人员肖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宁某某,欲购买900元毒品冰毒。肖某某驾车到达弓长岭区**街**小区被告人宁某某住处后,被告人宁某某将0.5克冰毒交给肖某某,肖某某付给被告人宁某某购毒款人民币900元。

2020年6月下旬一天,吸毒人员王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宁某某欲购买毒品冰毒,王某甲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宁某某人民币300元。王某甲驾车来到弓长岭区,被告人宁某某与王某甲见面后,二人驾车前往辽阳市**医院**张某某家附近,被告人宁某某独自到张某某住处购买0.1克冰毒,被告人宁某某上车后将0.1克冰毒交给王某甲。

2020年7月下旬一天,吸毒人员王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宁某某欲购买毒品冰毒,王某甲驾车来到弓长岭区,被告人宁某某与王某甲见面后,二人驾车前往辽阳市**医院**张某某家附近,王某甲将人民币500元购毒款交给被告人宁某某,被告人宁某某独自到张某某住处购买0.2克冰毒,被告人宁某某上车后将0.2克冰毒交给王某甲。

2020年8月19日,吸毒人员董某某联系被告人吕某某购买毒品,董某某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吕某某人民币800元,被告人吕某某联系被告人宁某某后,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宁某某人民币700元,被告人吕某某从中赚取人民币100元好处。被告人宁某某获取购毒款后,由被告人岳某某驾车将从张某某处购买的0.3克冰毒送至弓长岭区**街**处,被告人岳某某将毒品冰毒交给董某某。

被告人宁某某、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捕经过、情况说明、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毒品抽样称重办理情况说明、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董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宁某某、岳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材料:辨认笔录7份,被告人宁某某指认现场扣押物品照片;董某某指认被告人吕某某手机微信****;被告人吕某某指认被告人宁某某手机微信****;董某某与吕某某手机微信****;被告人吕某某指认被告人岳某某手机微信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情节严重;被告人岳某某、吕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宁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岳某某、吕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崔勇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某、岳某某、吕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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