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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曾某甲非法经营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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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30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系福建省建宁县**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生地福建省建宁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建宁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建省明溪县**镇**路**号中国体育彩票店经营者,现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溪县**镇**路**号**梯**室,现住福建省明溪县**镇**路**号**梯**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曾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宁某某、曾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被告人宁某某找到明溪县**镇**路**号中国体育彩票店的经营者曾某甲,提议销售“外围彩票”,以福建体育彩票“31选7”开奖结果作为依据,自行设定中奖规则,由被告人宁某某负责赔付,承担亏赢,被告人曾某甲负责接受投注、报单和结算,抽取销售金额13%作为提成,被告人曾某甲表示同意。2020年4月1日起,被告人曾某甲在上述其经营的中国体育彩票店接受“外围彩票”投注,每日开奖前将“外围彩票”销售情况通过微信报给被告人宁某某。开奖后进行核对,被告人曾某甲抽取销售金额13%作为报酬,剩余的钱用于中奖赔付;结余的钱,由被告人曾某甲通过银行转账到被告人宁某某借用的银行账户(户名:刘某甲,开户银行:邮储银行)。不足赔付时,被告人宁某某将钱付给被告人曾某甲,由被告人曾某甲用于赔付中奖者。至2020年6月22日,共销售“外围彩票”金额人民币920301元,被告人宁某某获利人民币113482 元,被告人曾某甲获利人民币120098.81元。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曾某甲在明溪县**镇**路**号中国体育彩票店内被明溪县公安局民警察当场查获。到案后,被告人曾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宁某某自动到明溪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6月23日,明溪县公安局扣押记账本1本,被告人曾某甲的移动电话3部,被告人曾某甲退出的人民币120099元。2020年6月30日,明溪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宁某某的移动电话1部,被告人宁某某退出的人民币1134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手机串号截图、微信账号截图、记账本、通话清单、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刘某甲、林某某、杨某甲、原某某、杨某乙、肖某某、余某某、曾某乙、罗某某、俞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宁某某、曾某甲的供述;5.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伙同被告人曾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批准,非法销售“外围彩票”,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920301元,被告人宁某某获利人民币113482元,被告人曾某甲获利人民币120098.81元,扰乱国家彩票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曾某甲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案发后,被告人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某某、曾某甲均已退出全部非法获利,有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宁某某、曾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饶鸣吉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福建省建宁县**镇**街**号,联系方式:13515******。

2.被告人曾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福建省明溪县**镇**路**号**梯**室。联系方式:13459******。 

3.案卷材料叁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量刑建议书》贰份。

6.手机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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