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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东县**村**组**号,现住邵东县**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0月17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上午,吸毒人员曾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要求购买5克海洛因,被告人李某某遂联系被告人宁某某购买毒品,在确认有货后,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码收取曾某某毒资1900元,尔后要被告人宁某某将海洛因(重约5克)送到邵东县宋家塘**医院附近交给曾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给了1550元给被告人宁某某,从中赚取350元的差价。

2019年11月25日下午,吸毒人员曾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要求购买5克海洛因,被告人李某某遂联系被告人宁某某购买毒品,在确认有货后,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码收取曾某某毒资1900元,尔后要被告人宁某某将海洛因(重约5克)送到邵东县宋家塘**医院附近交给曾某某的朋友“伟哈”(未查实身份),被告人李某某转了1400元给被告人宁某某,欠150元,从中赚取350元的差价。

2019年11月26日上午,邵东县公安局民警在邵东县*家园****小区抓获被告人宁某某,并从其身上缴获净重20.02克的海洛因包子5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封存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领条、现场称重照片等、通话详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宁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中被告人宁某某贩卖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宁某某、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某某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李某某均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充材料16页。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五张。

4.证人名单:曾某某。

鉴定人名单:田某某、罗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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