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704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7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会**镇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0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居委会**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8月13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始,被告人宁某某提供自己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镇**路**栋**座**酒业作为场所,供他人在内开设以“三公大吃小”形式赌博的赌场,每晚收取300元好处费。3月11日、12日,被告人欧某某带多人至**酒业参赌,并在该处负责发牌、抽水。公安机关于3月12日22时许查处上述赌场,当场抓获宁某某、欧某某等涉赌人员多名,起获扑克牌等赌博工具,无人认领赌资32167元。公安机关对宁某某、欧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6月至7月16日先后多次至佛山市南海区**镇**酒店**房、**房、**镇**商务公寓**房、**房,**镇**路**农庄,**镇**办公室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参与开设赌场,在赌场内负责开房组织联系赌客,发牌、赔付、抽水。2020年7月16日,民警查处**镇**酒店**房,抓获欧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从欧某某处起获抽水款2300元,在赌场起获无人认领赌资5200元及扑克牌等赌具。
至被抓获,被告人欧某某从各处赌场抽水获利约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欧某某、宁某某的供述;5.勘验、搜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欧某某、宁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鹏
2020年10月8日
附:
1.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宁某某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南海区**镇**苑**栋**房,联系电话13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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