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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母某某、姚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宁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村委会****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10月11日被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日被景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母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10月11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日被景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10月11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日被景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母某某、姚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母某某在“陈某”的邀约下,与其妻子宁某某从临沧市沧源县孟定镇以乘车、乘船、徒步的方式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勐能县金华公司曼相矿山打工。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姚某某在罗某某的安排下,从云南省孟连县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勐能县矿洞打工。2020年6月份,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告人母某某、宁某某取得联系。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母某某、宁某某、姚某某在得知国内亲属病重后,三人相互邀约以偷越国(边)境的方式返回中国,后三被告人从缅甸勐能县以乘船、乘车、走路的方式偷越国(边)境至中国境内。当日18时许,被告人母某某、宁某某、姚某某在中国云南孟连县勐啊村勐康边防检查站被执勤民进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行动轨迹查询、出入境记录查询等书证;2.被告人母某某、宁某某、姚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母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母某某、姚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母某某、姚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某某、母某某、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母某某、姚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辉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某现被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被告人母某某、姚某某现被羁押于景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二十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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