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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王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暂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弄**村。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指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街道**巷**路**号,暂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弄**村。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指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王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宁某某通过他人的安排以收取一定报酬的方式从景洪市东风运送偷渡入境的人员至景洪市,之后宁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邀约,两人各自驾驶车辆来到景洪市东风农场**农贸市场岔路口旁接到四名偷渡入境的人员张某某、谢某某、陈某某、涂某某,被告人宁某某驾驶车辆带着陈某某、涂某某,王某某驾驶车辆带着张某某、谢某某,六人一同驶往景洪市区,当车辆行驶至嘎洒镇曼播村曼播桥附近小路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前科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3.证人张某某、谢某某、涂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宁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人身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车辆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手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像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王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晶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某、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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