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宁某某、蒋某某、马某某、黄某某组织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8〕660号

被告人宁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养生馆经理,住南宁市江南区**里**号**号**房(户籍地址:广西全州县**镇**村**号)。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4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养生馆工作人员,住广西全州县**镇**村**号。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4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牙克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95********,回族,小学文化,**养生馆工作人员,住内蒙古牙克石市**镇**路**号**号。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4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丁),女,1995年**月**日出生于南宁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95********,壮族,中专文化,**养生馆工作人员,住南宁市江南区**街**号。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4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蒋某某、马某某、黄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1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24日、12月8日补回。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10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宁某某、蒋某某、马某某、黄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受雇为南宁市江南区**路**楼的**养生馆(以下简称:养生馆)卖淫窝点工作人员。其中,宁某某于2018年2月到养生馆工作,担任养生馆的经理职务,负责养生馆的日常经营管理,聘用蒋某某、马某某、黄某某作为养生馆的工作人员,并利用微信发小广告等方式招揽卖淫、嫖娼人员到养生馆,管理、组织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蒋某某、马某某先后于2018年3月中旬、4月1日到养生馆工作,负责在养生馆接待嫖娼人员,介绍卖淫项目并安排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日常还利用微信招揽嫖娼人员。黄某某于2018年3月到养生馆工作,负责收银、记账、给卖淫人员发放避孕套等工作,并介绍人员前去养生馆嫖娼。养生馆每天组织7到10名卖淫人员在该处卖淫,每天营业额人民币6000元至10000元不等。2018年4月4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该养生馆查获卖淫嫖娼活动,当场抓获被告人宁某某、蒋某某、马某某、黄某某,以及卖淫人员李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等人和嫖娼人员黄炳程、蒋铠鸿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江南店营业日报表、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收转款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梁某某、黄某丙、陆某某、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宁某某、蒋某某、马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5.被告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马某某、黄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小宁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蒋某某、马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