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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郭某甲5人妨害公务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家住分宜县**镇**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8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6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家住分宜县**镇**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8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家住分宜县**镇**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家住分宜县**镇**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8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家住分宜县**镇**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8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邓某某、柳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五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9月6日至9月21日)。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14时许,分宜县**镇**村委**村小组村民因不满**镇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在其村小组附近设立新冠肺炎隔离安置点,在被告人宁某某的召集下,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邓某某、柳某某等村民赶到隔离点施工现场进行阻工,分宜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分宜县**镇政府工作人员及**镇**村委会干部对现场聚集的村民进行政策宣讲,劝说村民不要聚集、阻工。期间,被告人宁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邓某某、柳某某不听劝解,对处警的民警进行辱骂、推打,并造成民警张某某脸部、手部受伤,民警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手部受伤。经分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民警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范畴。

2020年2月4日,五被告人主动向**派出所提交了悔过书。2020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宁某某、邓某某、柳某某传唤到案,7月14日、7月28日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分别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防疫值班表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宁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邓某某、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邓某某、柳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五被告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强

202099

附:

    1.五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宁某某联系电话:1308610****,郭某甲联系电话:1375559****,郭某乙联系电话:1527903****,邓某某联系电话1357647****,柳某某联系电话:1323754****);

2.案卷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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