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681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5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住本村。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26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5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住本村。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5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51956********,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住本村。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4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乙,男,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51941********,汉族,文盲,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住本村。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乙,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51949********,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住本村。2019年8月7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丙,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51953*********,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住本村。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丁,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5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2019年5月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5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住本村。2019年5月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丙,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5196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住本村。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5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住本村。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孙有才、高某甲、高某乙、孙某乙、高某丙、高某丁、曹某某、孙某丙、郭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滹沱河生态修复工程是省市重点战略工程,是2019年省旅发大会现场会主会场和建国七十周年献礼工程。该工程占地涉及到了藁城区**镇**村的被告人宁某某、孙有才、高某甲、高某乙、孙某乙、高某丙、高某丁、曹某某、孙某丙、郭某某等一百余户种植的河滩地(权属为国有土地)。上述被告人所种河滩地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于2018年9月28日已基本赔偿到位,后南董镇政府、东四公村委会多次就滹沱河修复工程向部分村民解释相关赔偿政策。为了达到额外获得土地补偿款的不当目的,孙某乙、高某乙、高某丙、高某甲、高某丁等人在孙某乙家开会,商定集资用于咨询政策,后又在高某乙家河滩内的院子里商定雇佣曹某某、宁某某在施工现场放哨,以便施工时及时通知种植户到现场进行阻拦。众人所集资金一万余元由高某乙负责管钱、高某丁负责管账,一个月后高某乙交由孙某丙负责管钱。自2019年3月2日以来,被告人宁某某、高某甲、孙有才、高某乙、孙某乙、高某丙、高某丁、曹某某、孙某丙、郭某某等人在滹沱河东四公段修复工程施工过程中,多次参与阻止施工,致使施工单位北京**工程有限公司43天不能正常施工,经鉴定评估,共计造成经济损失172430元。被告人高某丁、孙某丙、郭某某、孙某乙、高某丙分别于2019年5月1日、2019年5月10日、2019年7月22日、2019年7月30日、2019年8月22日到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南董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文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高某戊、高某己、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克状的陈述;4.被告人宁某某、高某甲、孙有才、高某乙、孙某乙、高某丙、高某丁、曹某某、孙某丙、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高某甲、孙有才、高某乙、孙某乙、高某丙、高某丁、曹某某、孙某丙、郭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程施工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月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孙有才、高某甲、高某乙、孙某乙、高某丙、高某丁、曹某某、孙某丙、郭某某现在各自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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