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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三人非法拘禁等)(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728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91976********,汉族,初中文化,山西**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长治市高新区**街**园**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111982********,汉族,初中文化,山西**投资有限公司**,住长治市潞州区**镇**村**巷**号。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9月1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原郊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绰号“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91986********,汉族,中专文化,山西**投资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山西省武乡县**镇**村**组**号,住长治市潞州区**园**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111971********,汉族,本科文化,长治市**中学教师,住长治市潞州区**路**号**栋**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五马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张某某、杜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郝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充查重报。被告人宁某某、杜某某、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山西**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宁某某,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该公司自成立以来,宁某某多次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发放贷款并收取高额利息,纠集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郝某某等人,以违约为由,通过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向借款人索要高额罚息、违约金等债务,多次实施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一、非法拘禁罪

2014年10月,被害人王某甲向宁某某借款600000元并约定利息,王某甲偿还部分借款后,未能按时偿还全部本金并支付利息。宁某某、郝某某多次向王某甲提出变卖房产以偿还借款,宁某某安排张某某向王某甲催要债务。2016年7月11日,宁某某带领张某某、杜某某等人来到王某甲入住的长治市**酒店**店,宁某某对王某甲实施殴打,后宁某某、张某某、杜某某将王某甲强行带至长治市***酒店,宁某某、张某某再次对王某甲进行辱骂、殴打,当晚王某甲被安排入住***酒店并由张某某看管。次日,王某甲被张某某带至**公司,由张某某、郝某某等人轮流看管。期间郝某某将王某甲被扣押一事通知王某甲家人,并再次提出变卖房产要求。后王某甲家人经房产中介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由宁某某、张某某、郝某某等人带领,到长治市政务大厅将王某某父亲王某丙名下的长治市**小区**号楼**单元**层**室房产出卖并过户,又将490000元房款转至宁某某个人账户。当日下午,王某甲从**公司离开。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1. 2014年11月15日,被害人史某甲向宁某某借款700000元并约定利息、违约金,史某甲向宁某某偿还部分借款后,因宁某某、张某某等人多次催债,又将位于长治市**县**小区的一处房产以350000元的价格出卖偿还借款。因史某甲未能按时偿还全部本金并支付利息,宁某某、张某某等人仍多次向史某甲催债。后宁某某又以债权转让于张某某为由,安排张某某多次向史某甲儿子史某乙进行催债,史某乙不堪骚扰暂时搬离其实际居住的长治市潞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9月的一天,张某某未经史某乙同意,私自联系开锁人员撬门进入该处房产并居住至今。

2.2015年4月,被害人魏某甲向宁某某借款300000元并约定利息,魏某甲实际到手276000元,魏某甲向宁某某偿还部分借款后,未能按时偿还全部本金并支付利息,宁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等人多次向魏某甲催债。2015年12月29日,宁某某让魏某甲将一辆大众CC牌轿车以132800元的价格出卖偿还借款,又以借款未还清为由继续安排张某某等人向魏某甲催债。2016年12月份的一天,宁某某安排张某某到魏某甲位于长治市**县**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催债,张某某带领杜某某强行住在魏某甲家中,采取放大电视音量、昼夜开灯、恐吓等方式对魏某甲及家人施加压力,魏某甲家人请求二人离开被拒绝。次日,正在孕期的魏某甲儿媳李某某因不堪惊扰返回娘家。张某某、杜某某继续对魏某甲及家人实施威胁、恐吓,并请来开锁人员欲强行撬门换锁,魏某甲经请托他人协调后,二人未予换锁。第三天杜某某因事离开,张某某继续住在魏某甲家中,期间随魏某甲外出筹款,第六天因病被魏某甲送回长治。 2017年4月份的一天,魏某甲到**公司还款,宁某某强行将其一辆长城皮卡车扣留以抵偿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扣押清单、借款借据、转账凭证、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王某甲、史某甲、魏某甲的陈述;证人关某某、王某乙、卢某某、史某乙、魏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宁某某、张某某、杜某某、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杜某某、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张某某、杜某某、郝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张某某、杜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宁某某、杜某某、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检察官助理:王茜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某、张某某、杜某某、郝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6册、散页37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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