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宁某某经李照辉(另案处理)介绍到南昌市来办理工商注册信息、营业执照及对公账号贩卖给闵某某(另案处理)、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宁某某到南昌市之后在闵某某、许某某的带领下办理了五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名称:南昌**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有限公司、西湖区**美容服务部、青山湖区**百货店、青山湖区**商行)并以25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闵某某、许某某。2020年5月29日1时许,公安民警在南昌县**镇**网咖抓获被告人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信息、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俊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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