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2020年1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
被害人彭某某,男,殁年70岁。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宁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成都市天府新区太平街道太柏路白马村5组68号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前方一名同方向沿道路右侧步行的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彭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宁某某驾车逃逸。2020年1月12日彭某某经医院治疗后出院并于当日在家中死亡。2020年1月12日19时许,宁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宁某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车辆前轮制动器失效。经认定,宁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超分、被依法暂扣期间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9年4月3日宁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留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2019年10月14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留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2020年1月13日宁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被行政拘留15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致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芷攸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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