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77********,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北关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宁某某驾驶浙B8W****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B80BS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仙居县322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仙居县322省道67KM+650M(埠头镇三溪村路口)时,与人行道上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金某甲发生碰撞,造成金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宁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出警单、调解协议及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金某乙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血样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车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宁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俊杰
(院印)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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