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拘留,6月28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于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8月28日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9月9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9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宁某某驾驶粤AD7****号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白云区广从八路西侧路面由北往南以97.05km/h的时速行驶至出营胜西街西119米处时,因其驾车以超过限速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且因疲劳影响安全驾驶,致粤AD7****号牌小型轿车往右驶入道路西侧人行道,并先后与在该人行道内行走的徐某甲、陈某甲以及停在人行道西侧路外的粤A9****号牌轻型厢式货车、粤AG****号牌小型轿车、鄂AU****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甲、陈某甲当场死亡及出事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徐某甲、陈某甲符合因胸腹部损伤及创伤性休克死亡;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宁某某留在案发现场报警等候民警到来,宁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现宁某某家属及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徐某甲、陈某甲近亲属人民币19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报警警情表等书证;
3.证人陈某乙、徐某乙等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石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等笔录;
8.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宁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尚昶
检察官助理:邓秀南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碟1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本案系与辩护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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