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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刑检刑诉〔2019〕392号

被告人宁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山东省青岛即墨区**镇**村**号。2019年4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宁某甲于2019年2月28日19时30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152KM+300M处时,与驾驶两轮电动车顺行在前的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受伤及宁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宁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其涉嫌违章驾车肇事的事实。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宁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4-18个月。若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玉晖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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