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宁某某,(曾用名曾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301969********,汉族,高中文化,建宁县均口镇龙头村村委会副主任,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建宁县均口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以邮寄方式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9时16分许,被告人宁某某驾驶闽GQ****号小型轿车从建宁县均口镇马驮村往安远镇街上方向沿省道221线行驶,途经宁化县安远镇悠溪背与加油站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告人宁某某超车右拐过程中,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U****号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发生刮碰,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9月23日经宁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宁某某在福建省建宁县均口镇**村**号家中被宁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宁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宁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家属人民币560000元,被告人宁某某已经取得了被害人黄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人员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报警登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驾驶证复印件、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提取记录、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酒精检测单、到案经过、认罪认罚申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交通死亡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查获经过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宁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学珠
检察官助理:王天祥
2020年11月30日
附:
1. 被告人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建宁县均口镇**村**号,联系电话:1896056****。
2.随案移送交通事故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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