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宁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宁某甲,曾用名宁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3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乡**村**,住本市迎泽区**巷**号院**单元**层**。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被告人宁某甲在西安伪造了本人身份证一张(身份证号码1427311977********),后一直持有该身份证件。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宁某甲到本市迎泽区文庙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时,向民警出示了上述身份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检查、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甲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文静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354646****。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