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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侮辱尸体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宁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6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3时30分许,死者李某某吃完午饭后到被告人宁某某租住的向阳路铁路旁居民房找宁某某嫖娼,李某某和宁某某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突然倒地,并排泄了大便在地上,宁某某见状,上前呼喊,见李华峰没有生理反应,认为其已经死亡,因害怕承担责任和赔钱,宁某某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宁某某随即处理了李某某排泄的大便并将李某某的裤子穿上,关门离开。回到家以后,宁某某将这一情况告诉了与其同居的蒋某某(另案处理),因担心李某某尸体在租房被人发现,宁某某提出将尸体抛到租房旁边向阳路垃圾站。3月28日凌晨1时许,宁某某和蒋某某二人一起到了案发地点,蒋某某帮忙将尸体扶到宁某某背上,由宁某某将尸体背到向阳路垃圾站抛下。之后,宁某某和蒋某某返回到租房,宁某某拖地后关门,两人离开租房。直至3月28日6时许,有人发现李某某的尸体并报警。经司法鉴定,李某某符合冠心病发作致心源性猝死,死亡时间为进食后2小时左右。

被告人宁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9时许,主动到冷水滩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指认照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袁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在蒋某某的帮助下,随意抛弃他人尸体于垃圾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峦英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5575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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