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宁某某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大道西一环桥底(往西樵方向)时不慎撞到路边石墩然后摔倒在地,后被民警查获并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
经鉴定,被告人宁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帆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路**号**,联系电话14795****37。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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