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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洪洞县大槐树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4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3时45分,被告人宁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0***C号别克牌灰色小型汽车行驶至洪洞县城内庄园桥路段时,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万安中队执勤民警查获。后交警将其带至洪洞县中医院抽血送检,经山西省临汾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宁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测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253.41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试听资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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