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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刑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64********,汉族,文盲,家住湘潭市岳塘区**路**号**栋**单元**号。因盗窃,1980年被少管六个月、1982年被劳动教养三年、1994年被劳动教养二年、2000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6年10月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1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盗窃,2016年9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2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7月3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1986年被湖南省邵阳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1年12月、2003年2月、2004年4月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年、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8年9月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7月16日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4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7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宁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车架号尾号为“*****”未依法注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由宝塔路口往建设路口方向行驶,至建设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被告人宁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0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提取被告人宁某某体内血液样本委托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宁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为86.1053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惠

检察官助理:周金丽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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