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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69********,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乡**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宁某某(无驾驶资格)于2020年4月4日19时10分许,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船营区大绥河街里十字路口南15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检查。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宁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8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前科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宁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月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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