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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德惠市**镇**村**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宁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德福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惠新小区门前处超同向前方孙某某驾驶的吉A7**号小型轿车时,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宁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宁某某负全部责任,被害人孙某某无责任;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宁某某静脉血的乙醇含量为116.73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宁某某受伤,并主动与交警部门联系自首,并对犯罪事实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清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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