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885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庄**号。被告人宁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牌二轮摩托车,沿S23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临泉县长官镇柳树沟路段时,撞到王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致双方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经临泉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宁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宁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46.4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明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