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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434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90********,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广饶县**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室。因危险驾驶嫌疑,2019年11月19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宁某某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广饶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鲁******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0.87mg/l00ml。经认定,被告人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亮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住广饶县**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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